上海四名大學生將中國移動告上法庭!

你是否也曾遭遇手機套餐升檔容易、降檔難?來自復旦大學、華東政法大學的四名同學組成“心願盼成真隊”訴移動公司“存量客戶不可辦理低於當前套餐檔次”條款無效大學。雖然法院一審未支援他們的訴請,但明確了該條款系格式條款,且該條款沒有限定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移動方也當庭表示樂意提供便捷途徑辦理套餐降檔。該案獲第十一屆“小城杯”公益之星創意訴訟大賽三等獎。

套餐降檔不便引發維權

2023年7月,團隊成員小王在中國移動手機App上購買“智選積木套餐”大學。2024年上半年,小王想要更改積木套餐,於是撥打10086詢問,得知需滿一年合約期方可更改合同套餐內容。一年合約期滿後,小王再次撥打10086,被告知需身份證件認證。而當他在App上查詢更快捷的改套餐方式時,卻發現即便過了合約期,手機端也無法選擇更低檔套餐。

上海四名大學生將中國移動告上法庭!

2025年3月,小王到線下營業廳諮詢,發現《中國移動智選積木套餐業務規則》“重要提醒”第7條寫著:“存量客戶辦理本套餐時,不可選擇低於本月套餐月費的檔次大學。”在隊員們看來,這套條款是與使用者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格式條款,店員在辦理時未履行解釋說明義務,同時不合理地限制使用者自主選擇的權利,剝奪了使用者想要套餐降檔的自由。在與移動客服溝通中,小王發現升級套餐可以線上上輕而易舉地辦理,但套餐降級則需要帶著證件到線下營業廳透過人工的方式辦理。他們線上上發起問卷調查,結果顯示,有超過83%的消費者認為該條款嚴重限制了使用者自主選擇權,是不合理的。

“從2019年到2025年,工信部多次在電信行業糾風檔案和會議中,明確要求改變‘設定不合理業務變更門檻和限制使用者轉低資費套餐’的行業問題,移動的這一操作顯然與這一要求相違背大學。”小王同學說,“對比其他幾家運營商,雖然也存在降檔難的問題,但只有移動如此直白地將涉嫌禁止降檔的條款寫進了公開的業務規則中。這讓我們確信,起訴移動‘單向套餐變更條款’具有典型的公益價值。”

2025年8月20日,隊員們作為原告將移動告上了法庭,該案在普陀區人民法院成功立案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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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上降檔許可權不開致調解無果

在庭前會議階段,移動方向小王提出“特事特辦”的和解方案,即單獨為原告開放線上降檔許可權,條件是小王撤訴大學。隊員們拒絕了這一提議,明確表示移動方應開放線上App降檔渠道,且對條款表述作出修改,在條款內明確降檔的時間與方式。但移動方拒絕了隊員們提出的調解方案。

小王告訴記者,庭審中,關於那條爭議性的條款,移動方辯稱,涉案規則屬於其內部的“業務辦理規則”,僅在訂立合同時展示,並非法律意義上的“格式條款”,且已經用紅字標示大學。其次,對於開放套餐降檔的線上渠道,移動方認為開啟線上辦理不是必須要履行的義務,線下營業廳可以降檔,因此未限制選擇權,並稱該條款“僅限制合約期內”的使用者,且已經透過簡訊告知降檔方式。

一審被駁回但確定了關鍵降檔權利

法院審理認為,在辦理238元積木套餐時,移動方已對該套餐中“存量客戶辦理本套餐時,不可選擇低於本月套餐月費的檔次”格式條款進行紅色字型醒目提示,當時原告未向移動要求說明或提出過異議大學。在辦理該套餐時,“不可選擇低於本月套餐月費的檔次”是使用者在辦理238元積木套餐時的業務條件,事實上原告亦未選擇低於其原218套餐的檔次,可見原告接受了該條款。

法院認為,該條款雖為格式條款,但未不合理地免除或減輕被告責任,加重原告責任或限制原告權利,也未限制原告的自主選擇權大學。因此,對原告要求確認服務合同格式條款中“存量客戶辦理本套餐時,不可選擇低於本月套餐月費的檔次”無效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援。至於原告提出合約到期後降檔的問題,因該問題與本案訴訟請求所指向的爭議無關聯,故本院不予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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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訴請被一審駁回,但隊員們驚喜地發現,判決書上確定了套餐降檔的自主選擇權——“合約期滿後,若原告提出辦理低於套餐月費檔次的套餐,被告不僅不會拒絕,而且可以提供更便捷的辦理渠道供原告選擇大學。”

此次經歷讓隊員們意識到,法律人的職業價值不僅僅是解決自己的麻煩,更應該思考透過個案的司法介入,促使不合理的行業慣例得到實質性的關注和修正大學。“法律實務中也並非只有非黑即白的勝負,在法庭上的每一句據理力爭,都可能導向想要的公益效果。”小王說。

來源:上觀·新民、上海法治報、紅星新聞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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