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會計司有關負責人就印發《〈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補充規定》答記者問

人民財訊1月13日電,近日,財政部制定印發了《〈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補充規定》(以下簡稱《補充規定》)會計。《補充規定》需要關注哪些內容?財政部會計司有關負責人表示,一是關於城鄉居民醫保基金保費收入的會計處理。現行會計制度下,城鄉居民醫保保費計入繳費當年的收入,而待遇支出計入實際支出年度,收支年度不匹配。《補充規定》調整了這一事項的核算要求,經國家醫保局和財政部備案同意的經辦機構,對於城鄉居民醫保基金預收的以後年度保費,在收到時透過“暫收款”科目進行處理,在對應的受益年度首月一次性確認收入。需要注意的是,長護險基金預收的城鄉居民下年度個人保費也透過“暫收款”科目處理,但該事項無需經過國家醫保局和財政部備案同意,統一按照《補充規定》執行。

二是關於城鄉居民醫保基金下“大病保險支出”科目的明細科目設定會計。《補充規定》對商業保險機構承辦、醫保機構自行經辦兩種模式下大病保險資金的會計處理作出進一步規定。商業保險機構承辦模式下,經辦機構應當設定“劃轉保費支出”、“風險賠付”、“盈餘返還”、“其他支出”明細科目,對大病保險保費劃轉、風險賠付、盈餘返還等業務進行會計核算。

三是關於醫保基金與藥企直接結算的會計處理會計。近年來,國家醫保局積極推動醫保基金與醫藥企業的直接結算工作,破解醫藥企業回款難的問題。實務中,對於該類業務是確認暫付款還是支出,尚沒有統一的規定。《補充規定》要求直接結算業務透過“暫付款”科目進行處理,待保費結算後再確認支出。該處理方式可以如實反映資金墊付情況及醫保基金對參保人群的保障情況,為加強墊付資金監管及醫保費用結算管理提供資訊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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